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安区抗旱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晋安区抗旱工作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高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州市抗旱工作预案(试行)》《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区级总体抗旱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重点保障城乡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一般生产和其他用水。
1.4.2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生态,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1.4.3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1.4.4 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直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防指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召开抗旱会商会,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作出抗旱工作决定、指令;组织制订抗旱调水方案,统一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协调抗旱应急队伍开展抗旱救灾;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
2.2.2 区防办
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提出抗旱应急处置建议供指挥部决策,传达区防指决定、指令;负责中央特大抗旱补助经费、省级、市级和区级抗旱经费的协调与安排,区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协调全区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抗旱服务队伍和旱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督促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
2.2.3 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抗旱救灾物资的调拨,灾情统计、核实、灾民生活救助等工作;会同区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送水,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工程抗旱运行与水源调度;组织、
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与管理;负责小(二)
型以上水库蓄水、江河径流监测,制定抗旱调水方案,落实抗旱调水指令。及时收集上报农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收集上报渔业干旱灾情信息,组织指导渔业抗旱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抗旱救灾物资设备的采购、储备、管理和拨调以及设备的维养。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测旱情形势;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区工信局:负责抗旱救灾所需电力供应保障;负责收集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救灾所需设备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督促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通信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抗旱救灾治安秩序;组织、指导打击盗抢抗旱物料、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联合区防指向市财政局、市防指申请抗旱救灾资金;筹集区级抗旱专项资金;区防办商财政局提出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抗旱救灾用地和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勘测等保障工作。负责林区、林业生产抗旱和因旱森林火灾预防等工作。
晋安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干旱期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排查,防止饮用水源地受环境污染;指导各地干旱期间调整水库电站生态流量调控与考核方式。
区建设局:配合市建设局监管本系统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及时报告城市供缺水状况;配合市建设局组织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相关抗旱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抗旱救灾所需运力资源。
区商务局:加强对受旱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控,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期间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研判舆情,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辖区的部队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驻辖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旱救灾及其他重大任务。
区供电局:负责所辖水电站(水库)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命令的实施,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行业自身抗旱工作,承担区政府、区防指部署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2.3 专家组
区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 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
参照2005年《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汛指挥部关于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的通知》(闽政〔2005〕60号文)及《国家防办抗旱预案编制导则》,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农业作物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连续无降雨日数、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水库蓄水距平百分率、河道来水量距平和城市干旱缺水率等7个干旱指标,将旱情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具体划分见下表)。
福建省干旱指标与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指标 干旱指标 标 标
干旱等级
|
轻度 干旱
|
中度 干旱
|
严重 干旱
|
特大 干旱
|
||
综 合 指 标
|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比(%) |
5~20 |
20~30 |
30~35 |
>35 |
|
饮水困难人数百分比(%) |
0.5~5 |
5~7.5 |
7.5~10 |
>10 |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率(%) |
-10~-30 |
-30~-40 |
-40~-50 |
<-50 |
||
参 考 指 标
|
连续 无有效 降雨日 |
春季 (3 月~5 月) 秋季 (9 月~11 月)
|
10~20 |
21~45 |
46~60 |
>60 |
夏季 (6 月~8 月)
|
5~10 |
11~15 |
16~30 |
>30 |
||
冬季 (12 月~2 月)
|
15~25 |
26~45 |
46~70 |
>70 |
||
降雨量 距平百 分率(%) |
月尺度 |
-60~-40 |
-80~-60 |
-95~-80 |
<-95 |
|
季尺度 |
-50~-25 |
-70~-50 |
-80~-70 |
<-80 |
||
河道来水量距平 |
-10~-40 |
-40~-50 |
-50~-60 |
<-60 |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预测
应急、农业、水利、林业、渔业、城建、工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负责旱情、灾情监测预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干旱发展趋势,将监测预报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指,并按职责视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2 预防准备
当干旱参考指标达到轻度以上时,采取以下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应对干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区防汛、应急、农业、水利、林业、城建、工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落实抗旱责任,强化措施保障。
(3)方案准备。督促指导下级落实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提出抗旱工作方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潜力。
(5)队伍准备。加强抗旱服务队伍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6)抗旱检查。开展抗旱准备工作检查,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4.3 信息收集
4.3.1 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土壤墒情、受旱范围、影响人口、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4.3.2 干旱灾害发生后,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区农业农村(农业、水利、渔业)、资源规划(林业)、城建、工信、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预警信息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适时发布旱情预警信息。
4.3.3 区防指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旱情和灾情信息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区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及后续气象态势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可越级启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5.1 响应行动
抗旱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1 Ⅳ级应急响应
干旱综合指标达到轻度干旱且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一定影响,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作出以下应急行动:
(1)区防办组织会商,分析预判旱情发展态势,并作出相应安排。
(2)区气象、应急、农业农村、城建、工信、生态环境、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工作,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抗旱水源统一调度,组织制定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4)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水库电站生态流量考核方式。
(5)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每周报告旱情、灾情。
5.1.2 Ⅲ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干旱预警Ⅲ级以上且干旱综合指标达到中度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和人畜饮水造成较大影响,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并作出以下应急行动:
(1)区防指组织会商,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并部署抗旱工作。
(2)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每周向区防指提供受旱地区各乡镇(街道)天气监测预测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组织受旱地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区农业农村局每周向区防指报告我区小(二)型以上水库蓄水、主要江河径流情况,实施开源节流和应急供水,采取有效措施开辟应急水源。收集、统计作物受旱情况,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提出旱区农业抗旱措施,开展农业节水灌溉,做好农业抗旱工作。收集、统计渔业旱情,并向区防指报告,部署旱区做好渔业抗旱工作。
(4)区建设局协调配合市城建部门部署指导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向区防指报告受旱时段我区城区供水和缺水情况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
(5)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必要时配合实施抗旱地下水供水井建设。
(6)区财政部门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7)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调控各类水库电站下泄生态流量。
(8)区工信部门收集、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
(9)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抗旱工作。
(10)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灾情,实行每周两报。
5.1.3 Ⅱ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干旱预警Ⅱ级以上且干旱综合指标达到重度干旱,旱情可能对工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畜饮水出现严重困难,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并作出以下应急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形势,召开抗旱部署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督导。
(2)区气象部门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每日向区防指报告全区各地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抓住有利天气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区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区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全区小(二)型以上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变化情况,并分析评估对供水工作的影响。指导受旱地区统筹协调供水、发电、灌溉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必要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灾信息,指导各地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选用抗旱品种,帮助调集、协调调剂旱作物种子、种苗,全面实施农业节水保水工作。
(4)区建设局协调配合市城建部门适时报告受旱地区城市缺水情况,按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组织指导受旱城区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提请地方政府限制城市供水范围内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5)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6)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当地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7)区工信部门负责收集、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协调、指导区供电公司优化电力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8)区卫健局负责开展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防工作。
(9)区人武部、应急、农业、城建、生态环境、宣传、气象等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10)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抗旱工作。
(11)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和灾情,实行每周两报,并在区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抗旱工作。
5.1.4 Ⅰ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局发布干旱预警Ⅰ级且干旱综合指标达到特大干旱,旱情可能对农业、工业、渔业、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人畜饮水出现危机时,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并作出以下应急行动:
(1)区人民政府召开抗旱救灾工作会议,紧急部署抗旱工作;区防指依法宣布全区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
(2)区防指总指挥主持抗旱形势会商,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扩大)和受旱地区领导会议,协调各部门和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协调驻榕部队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向省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协调申请特大抗旱经费。
(3)区气象部门每日发布气象干旱预警信息,加密报告全区各乡镇(街道)的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落实指挥部部署,抓住有利天气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区农业农村局每日向区防指报告主要江河径流、全区小(二)型以上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变化情况,并分析评估对供水工作的影响。负责统筹调度受旱地区水源,启动应急备用水源,指导受旱地区优化供水、发电和灌溉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工作。每日向区防指报送农业旱情灾情信息,全面动员受旱地区干部群众全力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5)区建设局协调配合市城建部门每日报告受旱地区城市缺水情况,按城市应急供水预案,提请地方政府限制直至暂停城市供水范围内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和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6)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队伍开展打井,抽取地下水抗旱。
(7)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各地加强地表水环境水质监测和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当地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供水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8)区工信部门负责收集、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用水需求;督促指导重点用水企业做好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协调、指导区供电公司优化电力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9)区卫健局应加强受旱地区的群众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落实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0)根据应急需要,区人武部、应急、水利、农业、城建、生态环境、宣传、气象等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区防指开展抗旱工作。
(11)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采取紧急措施,切实帮助旱区减轻灾害,确保灾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2)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报告旱情灾情及其抗旱工作情况,发动群众组织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5.2 信息发布
(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区防指审核、发布,有关灾情由区防指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络信息简报等。
5.3 应急解除
(1)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区防指应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区防指应适时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2)受旱的乡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应急响应解除后,受旱的乡镇(街道)应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损失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乡镇(街道)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
6.2 灾民救助与灾后恢复
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发生严重旱灾的乡镇(街道)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订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在大力开展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扩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3 灾后总结
受旱乡镇(街道)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对抗旱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区防指及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储备充足抗旱救灾物资,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时调得出,用得上。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7.2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队伍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7.3 技术保障
区防指及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设计、科研、管理等部门有抗旱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当发生旱灾时,专家组成员由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4 队伍保障
抗旱服务队伍是我区抗旱减灾的重要力量,要加强现有抗旱服务队伍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队伍的运行机制,积极创新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机制。同时,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队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防指及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街道)防指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抗旱工作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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