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晋安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晋安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以及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区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规定。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日常的运行维护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凡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五条 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是我区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其他应用单位共享的信息资源,基础软、硬件应共享市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资源,原则上不再单独投资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申请区财政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直接授权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组织建设。
第九条 属于国家、省、市里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未列入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到区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列入年度计划。在建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前,原则上不予安排后续相关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见附件1),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汇总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下达计划;
(四)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含5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参见附件2);总投资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除可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外,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从“数字福建”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作出批复;
(六)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小于原投资概算10%且不突破总投资的,经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审批后实施;有重大技术调整或变更部分超过原投资概算10%的,项目需重新立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不予受理变更申请,并将通报稽查、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的,应当梳理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并提交调整概算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
(一)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评审的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说明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变更对照表;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项目中软件开发部分分包招标的,承建方应具备软件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核准。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如果招标方案涉及重大、复杂的问题,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同时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招投标平台进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完成。
第十九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建设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
第五章 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和区财政局报告半、全年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算控制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报告,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暂停建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晋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3)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由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并上报。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归政府所有。区政府授权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可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不遵循统筹规划和整合共享,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浪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区发改局(区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大数据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晋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2.晋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
方案编写提纲
3.晋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4.晋安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5.晋安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指南
6.晋安区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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