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及劳务费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0-30 15:5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区房屋征收工程处、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新嘉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及劳务费集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9日    

  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劳务费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推进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我区正在实施且尚未结算,以及新启动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及劳务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新嘉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安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所提取的劳务费、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实行集中管理。相关项目业主应将项目工作经费、劳务费拨付至晋安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建投中心)指定账户,由区建投中心上交至区财政局;拆迁实施单位和项目指挥部(镇、街)需要提取劳务费或工作经费,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下拨。

  劳务费以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2.3%计取。工作经费以房屋征收补偿总费用的1.5%计取。实行货币补偿部分,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第三条  劳务费申请和拨付程序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项目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指挥部同意后报请区政府审批;若该项目未成立指挥部,经分管该项目的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批件将劳务费拨至区建投中心,再由区建设中心拨付给申请单位。

  工作经费申请和拨付程序为:成立项目指挥部的,由项目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若该项目未成立指挥部,由相关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该项目的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审批件将工作经费拨至区建投中心,再由区建投中心拨付给申请单位。

  工作经费和劳务费申请内容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工作经费或劳务费申请表、市房管局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审核意见等。

  第四条  劳务费由区建投中心向项目业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劳务费获得审批后,依规向区建投中心开具劳务费正式发票,区建投中心留存原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提供给项目业主作为申报纳税依据。

  工作经费由区建投中心向项目业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项目指挥部或相关镇、街向区建投中心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五条  区房管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委托合同》,项目指挥部或相关镇、街与项目业主签订《工作经费协议》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劳务费及工作经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区财政、审计及相关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劳务费及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我区范围内其他项目涉及工作经费、劳务费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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