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5-30 17:5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的意见》(闽委办〔2011〕73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83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

  一、救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救助对象。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家庭的夫妻。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父母双方死亡或低保户家庭父母一方死亡、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且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上述条件(一)中,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年满49周岁的男方或女方列为救助对象。条件(二)中,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年满45周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列为救助对象。

  二、救助形式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立足服务于家庭,采取组织公益服务、实施资金扶助与提供经济援助等相结合,多方位关爱特殊家庭。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公益性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起一帮一、户帮户等挂钩结对帮扶关系,营造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氛围,不定期开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物质帮助、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专人包户定期上门服务和上门访问等。

  (二)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专项资金扶助。扶助资金不计入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原有低保待遇。

  扶助标准如下:

  1.符合救助条件(一)的,每人每月60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800元。享受该特殊扶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贡献奖励制度。

  2.符合救助条件(二)的,每户每月600元。属低保户的每户每月800元,并对其子女连续接受大学本科以下教育的学费予以全额补助。

  3.符合救助条件(三)的,每人每月600元,并对其连续接受大学本科以下教育的学费予以全额补助。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一级一等每人每月500元、二级各等次每人每月400元、三级各等次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经济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疾病等,无法维持正常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每笔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农业部门按小额贴息贷款申办程序,优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安排小额贴息贷款。

  (五)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医疗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内,未参合(医保)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30%、参合(医保)对象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按其余额的50%,由计划生育专项基金给予补助。救助对象多渠道享受医疗补助的,医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医疗费用总额。

  (六)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再生育服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实现再生育愿望,或协调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实现收养愿望。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现再生育或合法收养,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特殊家庭救助,中止发放扶助金。

  (七)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将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救助资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资金主要由计划生育专项扶助资金、财政专项拨款、计划生育专项基金等组成,由省、市、区多渠道筹措。

  (一)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扶助资金,主要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二)财政专项拨款,主要指财政划拨专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费,包括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就业小额贴息金等。

  (三)计划生育专项基金,主要指生育关怀资金、幸福工程人口福利基金等。

  四、救助资金发放程序

  救助金发放按“四权分离” (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履行村(居)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群众监督的程序。

  (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申报的对象资料进行入户核实,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将对象名单印发至各村(居)并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自动确认;

  (五)扶助对象确认后,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机构统一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于每年8月30日前由代理机构一次性将全年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储蓄账户,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

  五、救助措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以区政府为主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财政、人社、卫生、民政、司法、农办、计生协会等部门配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主体,以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的重要意义,并作为民生项目的重要内容,区应成立“救助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应成立“救助办公室”,村(居)应指定专人负责救助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结对帮扶等长效机制,定期报告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要联合互动,有效整合部门政策资源,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保障措施的衔接,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及时协调解决救助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影响,并发挥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等作用,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群策群力地筹集救助金,通过引导、发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免费咨询和公益性服务,为救助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督促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关系民生,惠及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助行动运行的指导,规范救助行动的程序,督促有效运作,区每年要对救助行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晋安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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