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区政府决定启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为规范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组织实施工作,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方)决定启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专用章),并交由受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托方)保管、使用。为规范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征收专用章由委托方刻制,由受托方法人代表办理签领手续,样式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
受托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房屋征收专用章。
第三条房屋征收专用章仅用于由区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
(二)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X项目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XXXXXXXX项目国有土地上
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
(四)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五)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六)XX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的文书。
如需用于其他用途,必须先经委托方批准。
第四条受托方使用房屋征收专用章必须符合有关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违规使用的,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受托方不得将房屋征收专用章交由第三方使用、保管。
第五条受托方应建立房屋征收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并报委托方备案。受托方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备用印记录。
房屋征收专用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如有损坏、遗失或被窃的,受托方应立即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登报公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专用章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受托方保管、使用房屋征收专用章不当,可报告区政府终止委托关系,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严禁在空白文书上滥盖印章。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47号)关于“除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由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外,其他项目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精神,我区成立了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根据《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2〕13号)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手册》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规范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制定《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过程中,区政府委托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草拟工作,并认真征求和听取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法制办和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办公室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并对草拟稿进行充分讨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征收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条文及目录
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主要文件依据和条文: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2〕247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2〕13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
4、《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手册》(福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2011年5月)
5、《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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