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新修订的《晋安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晋安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财政部2016年第81号令)《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福建省政府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榕建招〔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内容和使用范围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专户管理资金、政府信用保证的各类融资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
二、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项目,已具备必要的前期条件,应当在每年10月份安排预算之前提出,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列入年度预算。
2、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时,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分别编制项目建设工程直接费用预算和项目工程其他费用预算。在编制项目工程其他费用预算时要细化项目征地费、征收补偿费、环评费、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费、招投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作经费等各项费用。
3、建设项目按规定要立项审批的,应报区发改局立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时要明确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和其他各项费用预算,其中尚未明确的相关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定并报区政府进行预算调整。
4、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追加的建设项目,或项目预算追加、调整,必须先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进行统筹解决。
5、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应和确定项目文件的名称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由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如确需更改应及时以文件形式报区政府审批。
三、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1、招投标方式
(1)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单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2)可采用公开招标、简易招标、邀请招标或简易抽取的方法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承包单位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施工单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单项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为简化手续,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单位的必须报主管单位审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程概算及具体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执行;依法采用政府采购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晋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榕晋财综〔2018〕354号)规定办法执行。
2、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禁止拆分行为。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3、招投标价格的确定。按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和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下浮区间计算确定。中标价以总价为准,中标通知书必须有明确中标价格。
4、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投标,同时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招投标平台进行。
四、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一)资金审批:
1、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单笔拨付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区分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区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
2、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建设支出,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二)资金拨付:
凡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室会议研究的涉及财政支出且金额明确的项目,副区长专题会议研究涉及年初预算已安排且金额明确的项目,区财政局按会议纪要执行。
1、工程款的拨付
(1)工程前期费用的拨付:凡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工程编制预算价的10%预付,待工程中标后冲抵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政府审批文件、立项文件、工程预算价、经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控制价、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经监理审核及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等相关依据,报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进度款。第一批按合同中标价的30%比例拨付,进度款最高拨至项目合同中标价的70%(另有规定除外)。
(3)工程结算款的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结算资金。其结算经财审后按结算审核价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结算价的95%拨付至施工单位,余款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4)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但未经预算控制价审核预先动工的项目,在动工同时应编制工程预算,及时向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审。
预算控制价未审出时,以编制预算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工程进度款最高拨至编制预算价的30%。
待预算控制价审出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依据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和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下浮区间计算确定的、有明确总价金额的正式施工合同,拨付流程按照本管理办法的“四、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二)资金拨付的(2)、(3)”规定执行。
2、项目其他费用的拨付
(1)勘察费的支付:勘察费在提交可用于实施的成果后支付70%,余款30%待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后付清。
(2)设计费的支付:设计费首次按照中标合同价的30%支付;在设计人提交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清单、控制价后,再支付设计费的40%;余款30%待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清。
(3)监理费的支付:按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同步拨付,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监理总费用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监理费结算资金。其结算经财审后按结算审核价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监理费审结金额的95%拨付至监理单位,余款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4)环评费、施工图审查费的支付:签订合同后可预付合同价的70%,余款待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清。
(5)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费、招投标代理费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确认该项工作完成后一次性付清。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其合规性、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予以审定。
(6)项目工作经费的拨付:工作经费按项目工程决算审结价计取,根据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并入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拨付,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7)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项目费用支付:一律待市、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不在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认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一次性审核付清。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对其合规性、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予以审定。
3、省、市下达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省、市下达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建设项目资金拼盘,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
4、财政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和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实施单位。
五、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增项增资的处理
(一)项目工程变更
1、应当采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方式提出;涉及重大变更的【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上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现场签证,核清工程增量提出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批准工程变更。
2、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增项增资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变更而产生的增项增资,区财政按照下列资金审批程序予以追加:
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上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所需资金及因工程增资增项而相应增加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一并经主管部门核清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再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10%并且金额不足30万元的,所需资金及因工程增资增项而相应增加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一并经主管部门核清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三)因工程变更造成项目增项增支超概算的,已经立项的由区政府批准后应报区发改局调整概算。
六、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因勘探设计错漏等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含)的、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未按规定随意编制概算的,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查实认定后,区财政扣减其设计费的10-20%,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2、监理单位的职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监理有关职责,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虚报工程进度的,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认定后,区财政扣减监理费的10-20%,同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不合格工程的发生。
2、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初次申报工程建设进度款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重复申报和多报现象发生。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下次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在报告中说明上次预拨款的使用情况,并随附相关依据,同时收到财政下拨的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将款项拨付施工单位避免资金滞留。
3、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管理,如发生重报、多报工程进度款,或将进度款挪作非财政建设项目,或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出现超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时限拨付款项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财务人员的责任,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违规支付款项,以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4、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财务决算清单按规定程序送审,进行项目竣工结算,以确保项目工程时效性。
5、项目建设以村(社区)为业主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维护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把关后报区职能部门审定,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八、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财审的规定
1、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预算和决(结)送审前的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工作,如实申报送审金额,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个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决(结)算编制和决(结)算审核,不能委托在同一个中介机构。
(1)项目控制价(预算)送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先送审控制价后招标。原则上项目应在区发改局立项或区政府审批后送审控制价;区发改局立项或区政府审批前个别项目因时间紧,需特事特办,项目控制价送审金额在审批的项目建设计划书内的,可先行送审,但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报告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补齐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出具财审报告,项目送审金额超出政府审批的项目建设计划,需未立项先送审控制价的应报区政府审批。
(2)项目结算送审。项目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结算价超出合同价的,应说明原因,结算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5%(不含)且金额不足10万元(不含)的,报主管部门审定后送审;结算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不足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审;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以上金额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送审。
2、工程预算(含清单控制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及结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接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不在工程建设范围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范围。
3、工程预算(含清单控制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及决(结)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的工程项目,不再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区财政局提供的最新助审单位名录为准)予以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的合规性负责并予以审定。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并且作安排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另有特殊规定除外)
4、关于评审付费标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如下:
(1)委托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负责计算并向合同单位支付评审费用。业主自行委托的项目,由业主自行和中介机构(以财政局提供的最新助审单位名录库为准)签订合同并支付审核费用。业主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支付审核费用。
(2)评审业务付费额依据委托评审项目的送审造价和相应付费标准分档累计计算(详见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其中相关调整系数取1,难度系数取0,特殊补助系数取0。
(3)闽财建〔2008〕141号文件规定预算、结算、决算、财务决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最低分别为0.3万元、0.4万元、0.5万元、0.5万元,计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付费。晋安区预算、结算、决算、财务决算项目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起点按照(闽财建〔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予以支付,根据计算公式,付费额不足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50%计取,超出最低标准的按照计算公式计取付费。
(4)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环评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及咨询费、招标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涉及工程建设拆迁补偿费等费用计取。其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计费标准的8折计取。相关系数取值一律不高于中间值。其中勘察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的不高于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的50%计算,并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均已包含到单价中,不再另行计取;设计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的不高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0%计算,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监理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规定的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计算。
(5)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环评费、施工图审查费、涉及工程建设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审核的付费标准按照(闽财建〔2008〕141号)文件的工程结算审核标准的50%计取。每项费用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予以审核,按照审核后的金额结算。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费用,可不用送审,直接进行结算拨付,但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提供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签订的合同,并对合同的合规性及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予以审定。
5、关于评审时限。项目建设单位控制价(预算)、决(结)算价审核,在提供送审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下列时限完成审核。
(1)工程控制价(预算)审核时限:单项工程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5个工作日审结;400-1000万元的项目,7个工作日审结;1000-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10个工作日审结;3000-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15个工作日审结;5000万元以上项目,20个工作日审结。
(2)工程决(结)算审核时限:单项工程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15个工作日审结;400-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20个工作日审结;1000-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25个工作日审结;3000-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30个工作日审结;5000万元以上项目,40个工作日审结。
以上时限不含送审单位补件时间和初稿形成后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反馈时间。
6、关于评审的监管
(1)由区财政局授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算(含清单控制价)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及决(结)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核查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核查。
(2)由区财政局授权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加强对我区助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收费标准,发现助审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或移交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
(3)区审计局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监督,根据审计年度计划安排予以审计。
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的管理
1、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的,视当年财力情况予以考虑安排。
2、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均要对区财政局已拨付各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按照批示意见进行项目资金的核减调整。项目结余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可结转至次年继续使用;未获批准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3、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应根据决算审计的结果进行竣工财务结算,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4、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工程完工项目进行结算送审,原则上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进行结算送审。对超过一年(含一年)未进行结算的项目,除已拨付的资金外,其未结算部分的资金按照所承担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单位按比例负担。
十、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审计、财政部门可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法所称“简易招标”,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
十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
十三、本法所称的“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福州市晋安区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企业候选名册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仅限于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小规模工程的承发包行为。
十四、本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主管部门的需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审批。
十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晋安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理》的通知(榕晋政综〔2017〕100号)和《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榕晋政综〔2016〕124号)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签署合同未审结的项目,适用榕晋政综〔2017〕10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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