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关于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28 16:5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晋安区关于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附件

  晋安区关于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工作的通知》(闽财预〔2016〕26号)和《关于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五条措施的通知》(闽财预函〔2016〕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区直机关各预算单位(含二级单位)和各乡镇(街道)。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区直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预算追加指标、省市下达的转移支付及专项指标、各单位结余结转资金和专项资金。

  第四条  对区直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和预算追加指标: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梳理,进一步落实各项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倒计时安排项目立项、设计、控制价财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工建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每个月按序时进度完成支出,上半年支出达到50%,到11月份支出进度应达到90-95%,12月份不列入考核。

  第五条对省市下达的转移支付及专项指标:应严格落实资金下达时限,有指定资金使用项目的,区直各职能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在15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项目单位;没有指定资金使用项目的,区直各职能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资金具体使用项目和具体单位,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正式下达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项目单位。省市下达专项资金中有明确下达时间的按照文件规定时限执行。

  第六条  对结余结转资金:各预算单位严格要按照《晋安区进一步盘活结余结转资金实施意见》(榕晋政办〔2015〕120号)文件精神执行,超过2年及以上的资金经单位确认后,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2年以内结转资金需要继续留用的应当加快支出进度。当年确定不能使用的项目资金,区直各部门要在8月份之前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或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或主管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也应加快对工程完工项目及时结算。当年项目于当年11月底之前完工,原则上结算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超过一年(含一年)未进行结算的项目,除已拨付的资金外,其承担项目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单位按比例负担未结算部分的资金。  

  第八条实施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和约谈制度。从2月份结束后开始,区财政局每个月对区直各预算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全面通报,并将支出进度达不到序时进度且达不到全区支出平均水平的,后10位的区直部门和后3位的乡镇(街道)呈报区领导同意后进行约谈;被通报约谈的单位在收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效能办、区政府督查室和区财政局;由区效能办、区政府督查室约谈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一并约谈区直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所承担的相关项目的经办人和分管领导,并将约谈结果记录在案。

  第九条  将区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街道)预算支出进度列入区绩效考评范围。在年度执行过程中,若连续三个月支出进度达不到序时进度且达不到全区支出平均水平被通报约谈的,后10位区直各部门和后3位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总分扣2分;若连续五个月支出进度达不到序时进度且达不到全区支出平均水平被通报约谈的,后10位区直部门和后3位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核不予评优秀。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办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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