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晋安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9-02-15 09:3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晋安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需要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体量化份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但划归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其户内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父母有多个子女且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在股权并户办理时以父母自愿为原则。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折股量化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股份权能

  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备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轻福利、重股份分红的原则分配集体收益。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性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人、受让人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2%。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需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转让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转让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利益关联方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监督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组织名称、设立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待遇不能流转,股权全部转让或有偿退出后,原成员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实行静态管理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股权固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晋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晋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的要求,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工作,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权益,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本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

  2、同股同权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民主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基本要求

  1、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在此基础上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当年实现的总收入扣除当年的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采取“权责发生制”方法计算,其中:总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属于本年度的收入纳入分配;总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3、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4、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断完善规范收益分配方式,减少实物分配,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份分配转变,建立与经营效益挂钩的、以股份份额为基础的分配机制。

  5、根据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要求,对有一定经营性资产、可分配收益较为稳定的村,逐步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个年度的收益分配工作,并于4月底前通过银行转账兑现成员分配款项。

  6、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的数额内,不得超支。

  7、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需设置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村集体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已经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收益分配顺序

  1、提取福利费;

  2、提取村集体股分红;

  3、成员分红。

  四、基本流程

  1、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核实年度收入、开支的基础上,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收益分配方案张贴公示,并印发给成员代表,征求意见,同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议方案。将征求意见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4、方案公示。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的方案需张榜公示,向全体成员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确定上年收益分配方案。

  5、方案实施。按照公示的方案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收到款项后负责向户内成员分配。成员分配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办法进行兑付,即通过村集体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将分红款项转入股权户代表的储蓄账户。

  6、结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五、监督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核工作,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须经该组织监事会审核(盖章),并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核(盖章)。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审阅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前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实时指导。

  本暂行规定由晋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安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晋安区   乡/镇/街道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晋安区   乡/镇/街道          。

  第三条  本社是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村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本社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厂房、店面等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物;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晋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权户及户内成员

  第八条  本社由2018年6月30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    名(详见成员花名册)。今后本社将每隔    年【注:一般不超过五年】按照身份界定标准条件对股权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界定登记。

  第九条  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一股权户自行推选一名股权户代表,代表户内成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股权户代表应由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登记簿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户内另行推选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户籍迁出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事务的知情权;

  (三)对本社工作的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分享股份分红和本社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

  第十一条  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社的各种会议,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

  (二)获取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

  (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

  (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

  (五)本社提供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社章程;

  (三)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五)按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限承担本社经营风险;

  (六)法律、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股权变动

  第十三条  本社设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占总股本的    %;个人股占总股本的   %,个人股股份数合计     股。

  第十四条  本社资产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清产核资核实的资产形成,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为      元。资产总额中,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      元。

  第十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基准日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及股权户内的股份数长久不变,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户内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本社个人股股份可以依法继承;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有偿退出。股份继承、有偿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的凭证依据。

  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待遇方案;

  (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召开,亦可以采取分成员小组的形式召开。

  成员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的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采取印发方案给股权户,由股权户代表以书签的形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成员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第十九条第(一)、(二)、(七)款外属于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由本社有表决权的股权户代表以成员小组为单位采取推选或选举的方式产生,人数   人。

  成员小组按原村民小组区域划分设立。

  成员代表负责联络股权户代表,传达本社会议精神及与本社有关的事项。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需补选成员代表,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经到会成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共   人,由理事长   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   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理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召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拟订并实施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计划方案;

  (五)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方案;

  (六)拟定公开招聘理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方案;

  (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报酬方案;

  (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履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召开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形成的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

  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监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社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协助开展本社财务审计;

  (五)监督理事会对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议。

  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监事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或指定其他监事主持工作。监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

  监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本社的平稳运行,首届成员代表可由现任村民代表过渡,首届理事会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过渡,首届监事会可由村支部委员会成员过渡。若因村委会主任与村支部书记为同一人等原因导致过渡的监事会人员不足的,首届监事会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过渡。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均应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与现任村民代表、村两委任期相同。

  首届任期届满后,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是否继续按上述方式过渡,由社内民主程序决定。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

  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土地、建筑物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建筑物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

  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

  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监管机构备案登记;本社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均要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参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依法筹集资金;合理运用资金,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务实行民主管理,财务预算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须事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将财务收支凭证提交监事会审核,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方可入账。

  本社定期进行财务内部审计,并接受政府业务指导机构的审计。财务审计结果向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的年度财务计划;发生计划外的重大财务事项,应事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社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搞好收益分配。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晋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后的资产、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八条 本社分立,须由理事会拟定方案,提交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晋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

  (二)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解散。

  第五十条 本社因上条情形解散,由成员大会推举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展解散清算,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核实财产、债权、债务,并进行分割、移交。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相符,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表决同意生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安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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