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晋安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 第 14次常务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晋安区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7〕4号)精神,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力争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 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或感染艾滋病毒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救助儿童不受户籍限制。
四、 分类保障内容
依据民政部有关儿童层次与类型划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 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从2017年1月起,我区孤儿基本养育标准调整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安排;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有残疾的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乡镇(街道)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各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生活费申请条件的儿童,按照相应生活补助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的,可按择高和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择一享受。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 区妇儿工委办、区财政局、区残联
(二)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等渠道支付费用。针对特殊需求,加快推进医疗费用支付、异地就医制度等改革,让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看病就医更加便利。要积极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孤儿医疗费问题。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救治工作逐步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有需求的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区卫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 区民政局、 区妇儿工委办、区财政局、区残联、区人社局
(三)基础教育保障。 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分门别类把各项资助政策精准到人,保障困境儿童就学。推行全纳教育,通过进入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解决困境残疾儿童就学问题。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实施送教上门服务,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残困境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送教对象纳入特殊教育学籍管理,按特殊教育生均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切实做好保障工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保障困境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对滞留在本区救助保护机构内尚未在本区落户的儿童,基于保护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同等享受上述教育保障政策。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 区民政局、区妇儿工委办、区公安分局、区残联
(四)监护责任保障。 强化父母家庭是抚养监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人,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原则上儿童福利机构安置7周岁以下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安置7周岁(含)以上儿童。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公安机关要及时联系儿童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暂时查找不到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临时抚养,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按照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转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5〕12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可以重新履行监护责任或找到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及时将儿童送返家庭抚养,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应做好配合工作。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原来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同时畅通收养渠道,对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开展国内收养工作。对于依法收养儿童,要建立健全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安置、获得良好的抚养教育。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儿工委办、区公安分局
(五)关爱和安全保护保障。 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安全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对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有效保护,并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组织、强迫、教唆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和违法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要严打。
牵头单位:区妇儿工委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 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妇联
(六)成年后持续保障。 困境儿童成年后,在继续就学及就业、住房、安置等保障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使其尽快步入社会、融入社会、回报社会。要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优先资助农村孤儿危房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孤儿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儿工委办、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五、工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完善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加快保障服务机构建设。 落实《福州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儿童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落实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内特教教师和医护人员相关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教育、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并在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做好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四)加大宣传引导。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热点 。
(五)建立健全工作服务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
1、建立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区 人民 政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办、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通过设置公益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儿童福利专项资金等方式,解决人员与经费问题,做到有岗位承担职能、有人员落实任务、有经费开展工作。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 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按困境儿童类别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 区人民 政府及 区 民政、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乡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收集、登记、上报辖区内困境儿童及家庭信息,帮扶困境儿童落实保障政策等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 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2、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儿童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困境儿童医疗康复、教育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落实相关职称评定政策。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困境儿童信息核查、打拐解救儿童寻亲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和办理困境儿童落户手续。民政、教育、卫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此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3、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群团组织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就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以及监护干预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完善政策措施,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有倾斜,申请有途径,操作有规范,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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