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 有关 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 6 〕44号) 、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 6 〕47号) 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榕政综 〔201 7 〕 98 号 ) 精神,加快 我区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 经区政府研究, 现就我 区 实施支持农业 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政 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 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 精神,努力当好 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的 “ 排头兵 ” 。积极抢抓“五区叠加”战略机遇,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扩大覆盖。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体、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促进公平。 强化 各乡镇(街道) 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 人 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加强引导、强化激励。 区 直有关部门要完善 区 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建立 区 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补助机制,确保财政困难 乡镇(街道) 财力不因 政 策调整而减少,推动全 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各阶段学生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等教育惠民政策;足额、同标准安排各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 迁 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落实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尽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跨制度、跨地区办理转移接续。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现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确保 2018年底前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按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继续 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进城就业人口可纳入城镇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我省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未就业人员,在未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可根据自愿原则,持居住证在所居住的村(社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区缴费满 10年的可领取我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回原户籍地申领养老金。
2、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在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农业转移人口按有关规定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签约、转诊等服务,切实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 区直有关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区人社、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免费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为自愿缴纳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时间最长连续一次不超过24个月。
3、 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对象,办理就业创业证,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职业指导、介绍、培训、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在我区进行实名失业求职登记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与企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相应等级补贴,其中:初级工(五级)按每人500元补贴,中级工(四级)按每人700元补贴,高级工(三级)按每人1000元补贴,技师(二级)按每人1600元补贴,高级技师(一级)按每人2200元补贴。
(五)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以及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结合特色小城镇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增强城市承载力。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鼓励推动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按照城市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配套建设城中村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齐城中村和城边村设施短板,建设宜居家园,以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六)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前的农业转移人员,有办过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办过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下,进城落户后仍可继续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加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力度,结合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和集体建设使用权调查工作,组织培训、宣传《土地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精神,增强农业转移人员信心,消除后顾之忧。
2、对1998年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民,2014年7月24日前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地未交回村集体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允许其确权登记,依法保有继续享受农村土地经营权。
3、对原先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继续享有原先集体收益分配权。
4、 健全区、乡土地流转平台,及时将全区可供给流转农村土地信息及需求信息登记上传,实现供需双方资源共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七)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各乡镇(街道)基本财力保障资金
区财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基础工作,将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纳入考虑,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更多支持。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各乡镇(街道)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区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倾斜,确保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推动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区财政局要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各乡镇(街道)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提高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区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区教育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卫计局、区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农林水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区统计局、公安分局负责向区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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