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晋安区王庄街道鼎屿社区卫生服务站、晋安区象园街道双坂社区卫生服务站、福州晋安区坂中外口小学、福州晋安区长青幼儿园、福州晋安区点石教育培训中心、福州晋安区私立小天使幼儿园、福州市晋安区闽越书院等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1、晋安区王庄街道鼎屿社区卫生服务站;
2、晋安区象园街道双坂社区卫生服务站;
3、福州晋安区坂中外口小学;
4、福州晋安区长青幼儿园;
5、福州晋安区点石教育培训中心;
6、福州晋安区私立小天使幼儿园;
7、福州市晋安区闽越书院。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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