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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环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晋安区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7-01-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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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主体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污染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福州市晋安区环境监察大队 172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区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每季度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