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暑阳委员:
您提出的《规范停车场所管理标准及责任监管提案》(第20243033号)已收悉,经我局调研分析,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首先,关于停车费用乱象,我们建议政府制定停车费用上限标准,同时设立价格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停车场所的费用结构。这有助于防止不合理的涨价,保障居民的停车权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内容“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以及第十九条内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9日印发的《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晋安区范围内该类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其余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另《福州市机动停放车收费管理办法》(榕发改价格〔2022〕64号)以及《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已经对福州市辖区内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做出详细规定。您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后续我们将反馈给福州市定价部门,作为其定价依据。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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