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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降低电费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94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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