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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局)、环境保护局、海洋与渔业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环境与保护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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