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7〕5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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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道燃气 |
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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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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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 |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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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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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 |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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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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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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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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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费 |
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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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住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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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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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客运价格 |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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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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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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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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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 |
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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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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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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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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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公办学历 教育收费 |
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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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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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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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
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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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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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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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 教育收费 |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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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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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新闻出版广电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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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疗养老 |
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 |
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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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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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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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殡葬服务 |
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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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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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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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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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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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 服务收费 |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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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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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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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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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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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障性 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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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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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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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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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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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专业 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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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综合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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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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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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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专业 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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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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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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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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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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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要专业 服务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
说明:
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二、地方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
三、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四、本目录中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所辖各区范围内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在其辖区范围内执行。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五、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价格或收费管理办法;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与行政审批相关的竞争不充分的服务收费可以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六、省价格主管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定价目录范围内的价格管理权限授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具体管理部门行使。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八、本目录未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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