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0-11-26 11:22

  

  晋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国家为防控境外口蹄疫传入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羊及其产品,金额达人民币8633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黄某对购买羊只是从境外进口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购买“疫区羊”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最终结果: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万元。

  口蹄病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侵害偶蹄动物,如猪、牛、羊等家畜,且一年四季都可以发生,传播速度快,容易导致大规模流行,不易控制和消灭。人类通常不会因为食用肉类而感染口蹄疫病毒,因为这种病毒不耐热,只要充分加热烹饪即可。即使病毒入肚,也会被酸性很高的胃酸杀死。但是事有万一,口蹄疫病毒的一些变种仍有传播人的风险,尤其是儿童和老人应该避免靠近有口蹄疫的畜牧场、屠宰场等地,不进食患病动物的有关制品,防患于未然。

  既便如此,黄某购买他人从境外口蹄疫疫区走私入境的活羊并屠宰、销售的行为,是国家为防控境外口蹄疫传入我国明令禁止的,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也存在对本地区畜牧业造成危险的可能,严重侵害和扰乱了食品市场的安全与秩序,显失社会公德心,情节严重,故法院判决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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