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 晋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时间:2020-10-21 09: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晋安辖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场所条件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未纳入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范围;

  (三)有可存放烟草制品的货柜和用于陈列的销售展柜展架。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经营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店面或处于装修阶段的店面、不对外营业的仓储场所、未具备商品陈列条件且住宅性质二楼以上(含二楼)场所或写字办公楼的二楼以上(含二楼)场所等其他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场所。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街道新设零售点应与街道同侧已设零售点相隔不少于30米。街道同侧,包含街道同侧、街道同侧延伸,如相邻街道转角、夹角不计算在内,以实际街道同侧或同侧延伸距离为准。

  第八条以下区域、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间距及数量限制,应依据下列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下属机构置的卷烟零售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不含沿街店面),可设置零售点,但小区内已设零售点最近间距相隔不少于20米。

  (三)连锁便利超市,店堂经营面积为30㎡以上,有统一标识店面招牌,在城北烟草专卖局所属各行政区域均拥有五家以上的经营零售点,并以开架自选为主、经营食杂相关业务的连锁便利店或者连锁超市。非连锁便利性质,以开架自选为主、经营食杂相关业务且经营面积在100㎡以上的。

  (四)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10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100个以上的每递增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递增数量不足100个的按100个计算

  城市综合商贸体内部区域可内设置零售点,但内部区域已设零售点最近间距相隔不少于20米。

  (五)营业面积在300㎡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业态经营户,可以设置零售点1个。

  (六)火车站内同层区域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汽车站、公交车枢纽总站内部最多设置4个零售点;

  (七)地铁站每个出入口可以设置零售点1个。

  (八)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零售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加油站(符合国烟专〔2014〕339号规定条件的除外)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

  (二)中、小学校内(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及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进出通道口(门)最近点到新设零售点最近距离50米范围内。

  (三)经营场所在政府拆迁、征用区域内的。

  (四)流动摊点、简易搭盖板房、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临时经营场所。

  (五)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国烟专〔2009〕112号文确定的外资企业酒店、KTV等娱乐场所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也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七)申请零售点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存在原地址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八)经营范围涉及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金融证券、邮电通讯、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典当、文化体育、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等与食杂、饮食业务无关的经营场所。

  (九) 零售户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场所的。

  第十条 因城市道路改建、拆迁等原因造成零售户被动改变经营地址的。在原负责人不变,企业经营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申请人持原地址改建或拆迁的有效证明、新地址的营业执照申请变更地址。新地址申请须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城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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