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公告-新店镇
时间:2019-08-19 10:39

    榕(晋)土征告[201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福州市晋安区2018年度第批次农用地转用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批次共涉及1个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8年度第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2019]382号)(见附件)。

  二、批准使用土地情况。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批准用途

  土地权属

  面 积

  其     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J2018-02-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防护绿地

  中共福州市委老干部局晋安区新店镇

  3.1202

  2.6483

  0

  0.4719

  合计

  3.1202

  2.6483

  0

  0.4719

  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涉及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的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发布;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征收补偿,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发布补偿方案。

  四、上述用地范围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将直接办理注销。

  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共福州市委老干部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被使用土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地类、地貌,本公告发布后被使用土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不予补偿。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使用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816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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