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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0-2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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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加强社会救助实效,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科学制定标准。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调研、科学测算,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机制。现阶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2%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并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扎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认真落实《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下简称“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规范有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书等,承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申请透明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4.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由村(居)代表、包片干部等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地组织评议方式、方法、内容等程序,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阳光”的原则。 

  5.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和不履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6.规范公示程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居)委会应在村(居)设立独立的、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专门用于评议审核审批前后公示,以及批准享受的低保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开,公开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独立的固定的政务公示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 

  7.规范发放程序。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保金社会化发放机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到位。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为了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应大力推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二、积极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协查工作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22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214号)等文件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平台和机制。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信息查询办法,市级负责跨县(市)区的信息核对查询协调工作,跨地级市核查报省级协助查询。在大力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核对机制,到2018年末,要基本建立完善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城乡低保的认定工作纳入到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中,通过财产、收入的科学认定,确保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加强城乡低保对象管理 

  (一)落实城乡低保对象迁移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证明,到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在不同县级行政区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二)扎实推进社会化发放制度。各地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 

  (三)落实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 

  1.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 

  2.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四)落实城乡低保变动告知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变更材料,及时作出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低保对象,并且说明理由。 

  对停发低保金的家庭,应当收回并注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通过定期复核的低保家庭,应当在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五)鼓励城乡低保对象就业。城市低保家庭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给予保留低保待遇3个月的鼓励,第4个月退出低保。农村低保实行半年或季度定期复核的可参照执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城市低保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公益性劳动。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六)健全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城乡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低保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低保对象家庭备案表,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财务类档案。包括城乡低保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领取名册等。 

  (七)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城乡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四、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监督与罚则 

  (一)建立和完善低保公示制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低保金发放、低保对象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或者投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并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应逐一登记及时调查处理,接受社会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应当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低保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市、县民政部门对低保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三)落实城乡低保信用惩戒制度。申请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同时。该家庭自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已骗取低保的家庭应立即予以清退,停止发放低保金。其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