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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晋安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7-12-2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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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总体目标。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公信力。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区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7年底前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形成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合力

(一)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加强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的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成立晋安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住建、国土房管、税务、工商、水电、城管等联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加强执行联席会议,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各部门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考核工作力度,确保执行联动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

2、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区纪委)

(二)加强联合惩戒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区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推进 “信用福州”、“诚信晋安”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1、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责任部门:区城乡建设局)

2、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区政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4、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及时配合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

5、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区民政局)

6、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滞留在党政机关、人民法院的困难当事人,及时予以妥善处置和救助。(责任部门:区民政局)

7、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办理被执行人股权的控制手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备案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报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协助人民法院对依法需要腾空退出的场所、房产采取断电、停水等措施。对征地拆迁、违法建设的拆除等执行行动配合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责任部门:区供电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完善执行联络员制度

执行联络员由各街道、乡镇、村社区居委会推荐政治素质较高,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基层情况熟悉,热心执行工作的乡镇干部、社区(村)治安、调解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下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执行线索;提供当事人有关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基本情况和动向,为执行决策服务;协助同执行人员寻找被送达人,法律文书留置送达时作为在场人签名作证;提供合理化建议,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在执行现场协助完成有关执行见证工作。(责任部门:辖区9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公安机关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指定专门机构并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处理人民法院提请协助的相关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及其他子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

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刻意躲避,拒不到庭、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下落、先行留置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查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交警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手续,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责任部门: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安大队)

2、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虚假诉讼等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责任部门:区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区法院)

(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提高执行查控能力

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区发改局)

2、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责任部门:区法院)

3、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加快推进地方“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形成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拓宽执行查控范围。(责任部门:区法院、各联动部门)

三、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进人民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在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保障。特别是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村(居)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监督和协调,协助法院顺利执结该类案件。

(二)注重协作联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接,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迫使其履行义务。

(三)严格工作考核。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综治办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四)狠抓队伍建设。区法院要围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切实整治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区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在强制执行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区宣传部门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宣传打击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为解决执行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