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

欢迎访问晋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来源:晋安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7-12-22 10:58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深化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秉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进一步拓展办事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健全公开机制,强化公开保障,提升公开效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目标任务

在开展好传统法制宣传及职责权限告知的同时,不断丰富检察机关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拓展公开渠道,以执法过程公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事务公开,除涉密和按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适当吸收广大群众参与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机关管理工作中来,将检察权行使的程序、时限、进展和结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方法、程序及监督机制,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赢公信,以公开树形象,努力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三、开展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全面原则

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保密法的规定,对可以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应当及时全面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等情形,依法不对外公开。

(二)及时便民原则

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使司法信息公开更加便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开拓创新原则

探索以恰当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执法活动中,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适时监督。同时对于办事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规范。

三、组织机构、责任分工、监督制度及经费保障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院司法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院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本院办公室开展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兼任院司法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相关内设机构人员为成员,负责本院司法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由办公室、政治处、行装科负责。检务公开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党务公开事项由党总支负责。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应当每三个月将司法信息公开资料汇总至本院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立卷,存档备查。各部门应当建立院司法信息公开责任制,责任到人,适时检查,确保应当公开的事项如实、及时地予以公开。

(三)建立监督制度

成立院司法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依托本院监察科开展工作,对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四)经费保障制度

将实施司法信息公开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所需设备以及必要场所。

四、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及时限、方式与方法

(一)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检察案件信息。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范围之外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以及其他案件信息发布。

    2.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年度部门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车辆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专项资使用情况。

    3.检察队伍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人事任免,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4.其他公开信息。党员大会或党支部会议决议内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建项目带动工程等内容;单位基本信息、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划、工作动态;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群众意见以及办理结果。

5.公开内容的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

(二)司法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及时限

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固定公开栏公开、局域网公布、新闻媒体公布、会议通报、发放文件或资料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应报经检察长审批。公开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阶段性工作、热点问题、重点事项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三)司法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方法

1.加强与履行检察职能相结合。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行等工作中,严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各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应告知事项全部公开上网, 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阳光执法。

2.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改造升级检察门户网站,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案件信息查询机制。积极开通并打造集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法律解读等功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

3.规范司法信息公开场所建设。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整合控告申诉举报接收、来访接待、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律师接待、律师阅卷、检务宣传等工作,配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查询电脑等硬件设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构建阳光检务网络平台,网上实现检察服务大厅各项服务功能。

4.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度建设。健全联系机制,推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检务活动,采取听证会、看展览、听讲解、看宣传片、听报告、开座谈会、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充分展示检察工作的成果,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强化组织领导与工作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把全面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正确认识开展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院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要把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纳入到业务考核和绩效考评中,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协作配合

要树立司法信息公开全院“一盘棋”意识,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职责;案件管理部门要担负起案件信息公开的主管职责,并定期统计、通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新闻宣传部门要担负起公开信息的审核、发布、舆情处理等职责, 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相关规定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

要细化和分解落实司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公开义务或者在其他工作中违反司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监督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司法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年1231日前公布全院实施办事公开工作情况。

(四)注重规范创新

在开展司法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力戒形式主义,不搞表面文章,把开展活动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探索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明确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严格按照公开程序推进,积极探索检察工作公开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不断改进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