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安区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区有关单位关于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
一、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宦溪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寿山乡、日溪乡。
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区委编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市容局、区安监局、区农林水局、区文体局、区统计局、区园林局、区国资中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数字办、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智慧晋安服务中心、共青团晋安区委。
第三条 考核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表彰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制定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根据晋安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逐年调整。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按季度提交自查报告,有关各单位对本季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于每季度末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
(二)考评。由区发改局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按照考核指标逐项量化评分。必要时将进行实地复核,形成考核分数。
第七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4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结果应用。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对外公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考核分数按照比例计入该单位绩效管理指标考核得分,并作为年底指标核验的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办: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晋安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36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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