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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06-10-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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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闽教财[2006]125号)文件精神,加快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结算,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就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学校有关后续核对、结算工作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结算申报  (一)结算时间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每年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每年12月23日—12月31日。2005年尚未结算的高校请于2006年10月31日前与省教育厅、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结算。  (二)结算凭证  结算时学校应提供以下凭证:  1、经办银行从学校“一般账户”或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户”划转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按付款日期分别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以下内容:(1)此件支付新机制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及旧机制贷款贴息分别为多少;(2)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结算表(格式见附件1)。学校应对新、旧机制贷款贴息分别审核、结算。  3、“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支付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本表由各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填列盖章,经学校审核签章后报送。  二、关于预拨申请  从2006年起,仅对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经费办理预拨申请,风险补偿金不预拨,于年底结算时按学校当年新增发放贷款额及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规定的比例直接拨付学校。  (一)预拨申请时间  预拨申请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上年未办理结算的学校当年不予办理预拨申请。  (二)预拨申请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预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结算,原2005年我厅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闽教财[2005]72号)即废止。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