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妇〔2017〕30号
关于开展2017年“关爱女性”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妇联、各县级人寿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巾帼脱贫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榕妇〔2016〕41号),继续加大对女性健康的关爱力度,增强广大妇女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健康保险意识,根据《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关于联合开展2017年“关爱女性”活动的通知》(闽妇〔2017〕30号)文件精神,福州市妇联、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联合,在全市开展2017“关爱女性”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1.开展公益捐赠。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天使基金捐赠5万元,用于救助我市罹患“两癌”(乳腺癌、子宫颈癌)的贫困妇女。
2.开展捐赠“女性安康”保险活动。向全市1000名建档立卡的贫困女性赠送“女性安康”保险,累计捐赠金额10万(其中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赠送450份/100元,福州市女企业家联谊会、福州市女商会和福州市旗袍协会赠送550份/100元,每份保额4.5万元)。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妇联落实参保人员信息收集,中国人寿相关县(市)区负责投保和理赔。
3.继续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在全市推广面向女性的“女性安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贷款保险”和“女大学生创业贷款保险”等专属保障保险。
4、推广“福建省家政综合保险项目”。为创业就业女性、雇主及家政公司提供保费低、保障高的高性价家政综合保险,主要围绕人身意外、医疗以及家庭财产损失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具体方案见附件2)。
二、活动目标
2017年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宣传动员全市城乡女性居民参保且参保人数达2万人以上。其中,全市贫困妇女“女性安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50%,符合“小额贷款保险”对象要求的妇女参保率达到30%。(具体目标见附件1)。
三、活动要求
开展“关爱女性”活动,着力解决广大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重疾、意外风险的保障问题,防止妇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降低妇女创业风险,是妇联组织实施巾帼扶贫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也是精准施策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妇联组织和中国人寿各县级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作为,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1.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市妇联发展部、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是“关爱女性”活动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活动的组织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各县(市)区妇联组织和中国人寿各县级公司要通力合作,共同落实2017年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妇联重点在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协助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中国人寿各县级公司要建立专业服务团队,采取走村入户、进企业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家政综合保险”的学习培训,提供业务承保、理赔、咨询、培训等上门服务工作,简化理赔流程,提供“主动、及时、准确、高效”的服务。
2.坚持原则,建立制度。在“关爱女性”活动开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投保自愿、捐赠自愿的原则,公开操作过程,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各县(市)区妇联和中国人寿各县级公司要建立阶段工作沟通制度,联合制订开展活动计划,分季度总结活动进展情况,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水平。要建立季报制度,中国人寿各县级公司每季度最后一天将当季活动进展情况报市妇联发展部、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团体业务部。
3.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妇联和中国人寿各县级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关爱女性”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在资金来源上,鼓励各地以财政全额出资或部分补贴的方式,为通过建档立卡精准识别的贫困妇女统一投保;同时倡导建立社会捐赠、企业出资、个人及子女购买等多种形式的参保机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中国人寿福州分公司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公益活动资金。
附件:1.2017年“关爱女性”参保目标及赠险名额分配
2.福建省家政综合保险项目保险方案
福州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公司
2017年4月21日
附件1
2017年“关爱女性”参保目标及赠险名额分配
地区 | 参保目标(人) | 赠险名额(人) |
鼓楼区 | 2000 | 0 |
台江区 | 1000 | 0 |
仓山区 | 1000 | 0 |
晋安区 | 1000 | 50 |
马尾区 | 1000 | 0 |
福清市 | 2000 | 50 |
长乐市 | 2000 | 50 |
闽侯县 | 2000 | 80 |
连江县 | 2000 | 70 |
闽清县 | 2000 | 200 |
罗源县 | 2000 | 200 |
永泰县 | 2000 | 300 |
合计 | 20000 | 1000 |
备注:已经接受2017年1月保额10000元/人/份“国寿关爱女性生殖健康团体疾病保险”的人员此次不再重复赠送。 |
附件2
福建省家政综合保险项目保险方案
一、产品方案
保险类别 | 保险项目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保费 |
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障部份 | 人身死亡 | 11万元 | 无免赔 | 150元/人 |
人身残疾 | 按比例支付最高11万元 | 无免赔 | ||
医疗费用 | 1.1万元 | 100元 | ||
住院津贴 | 30元/天(最长不超过90天) | 无免赔 | ||
家政责任险部份 | 财产损失 | 5万元/户 | 200元 | |
人身死亡 | 40万元/每户(限20万元/每人) | 无免赔 | ||
人身残疾 | 40万元/每户(限20万元/每人) | 无免赔 | ||
医疗费用 | 1.5元万/每户(5000元/每人) | 100元 |
二、具体保障责任
(一)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障部分
1.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中国人寿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中国人寿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中国人寿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中国人寿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中国人寿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中国人寿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中国人寿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3.意外住院补贴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国人寿按30元/日的标准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保障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家政服务内容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含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的人身伤亡的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40万元(RMB)其中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每户为1.5万元(RMB)每人每次保险免赔额为10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0.5万元(RMB)。因过失造成第三者(含接受家政服务的对象)财产损失的每户每次保险免赔额为200元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RM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备注
1.本保险家政人员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障部分承担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中国人寿均承担保险责任,其它保险公司产品多数只承担雇主需负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中国人寿产品保障范围大大优于同业产品,给家政人员更加全面的保障。
2.本保险家政服务保险责任仅承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行为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人寿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其他未尽事宜
详见《国寿家政服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福州市妇联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