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重餐饮禁设区域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2-05 14:49

  一、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3号)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需综合考虑功能规划、商贸布局、群众需求等情况,开展对所辖区域餐饮场所全面摸排,形成重餐饮禁设区域清单,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街道已经进行了全面摸排,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意见将各辖区内禁设目录汇总上报。

  制定依据:

  ①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3号)

  ②《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榕政规〔2023〕10号);

  ③《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知》(榕市监规〔2023〕12号)

  二、起草过程

  本清单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初稿,经起草部门审核后,于2024年11月29日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在 2025年1月3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政府于2025年1月25日签发。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本文件,落实《关于印发<福州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明确禁设区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投资选址方向,有利于避免错误投资。    

  四、主要内容

  1、罗列了第二批晋安区不适宜作为重餐饮经营场所的地址。

  2、对在(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3、具体了晋安区不适宜作为重餐饮经营的场所。

  五、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晨铄,联系方式:62001348

来源:晋安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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