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北峰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09 17:20

  一、制定的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深化“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5月发出《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方案要求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随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1〕28号),要求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者付费标准,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此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榕政办(2021)96号),明确晋安区为推行使用者付费的试点。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行使用者付费,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推进全区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群众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晋安区北峰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共有十四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缴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减免、部门与乡镇职责、收支管理等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缴费对象。本区北峰山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北峰山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已纳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置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

  (二)计费方式与收费标准。按照缴纳人的用水量计征。1、使用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2、使用集中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非居民用水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居民用水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日0.09吨计算用水量,常住人口由乡(镇)、村核定。

  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照0.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照0.75元/吨征收。涉及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用户,按照非居民用户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减免

  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居民用户,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

  (四)部门与乡(镇)政府职责

  生态环境机构、财政、住建、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五)收支管理

  征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以下四项费用的支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农村污泥处置费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

  四、非居民生活用水的界定

  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用户生活污水缴费标准的对象,按国家政策确定。

  

   联系人:李金松,联系方式:83617063

来源:晋安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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