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Z2023FZ00014号)的要求,对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二、清理目标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一)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决定(详见附件1);
(二)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乡镇(街道)负责调整、清理;
(三)区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相关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内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规定;
2.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3.在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方面,存在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不当干预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适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规定;
4.主要内容已明显过时或者实际失效的规定。
四、清理安排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清理。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在2023年10月25日前,填报《设区市涉及民营经济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报送至区司法局。
五、清理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立即组织专门力量,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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