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晋安区的社会稳定,对《福州市晋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10〕11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
(14)《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12月9日;
(1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6)《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1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三、主要内容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晋安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不含核与辐射污染、重污染天气、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按《福州市晋安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9月)规定执行,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福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州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福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福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农业大气、农业用水、农业土壤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福建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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