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6年,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印发了《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榕晋委〔2016〕170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提高行政决策合法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文件印发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拟定了《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
二、目标任务
《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主要是对区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建立评价体系。建立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责任清单制度,将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主要工作事项列出,并要求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将具体工作事项列明在聘任合同中。实行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建立考核评价评分体系,从职责履行、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工作纪律、加分项目等五个方面对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将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采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自评、聘任单位考评的双评价体系,以保障考评结果更加客观。
三、主要内容
文件由四个部分总共十六条构成。
1、明确考评目的和考评机构。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明确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适用范围、考评责任单位、考评原则。
2、规定了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考评内容、评分标准、考评等级以及一票否决制。
3、规定考评方式及结果运用。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法律顾问考评方式及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规定了制度实施时间。考核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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