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安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晋安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晋安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晋安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11-02 10:49

  、目的和意义

  我区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文件,出台了《<晋安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晋安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晋安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晋安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榕晋政综〔2018〕91号)。其中《晋安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晋安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五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07月15日施行)法律法规内容不相兼容。为加强全区行政执法规范,修订本规范性文件。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晋安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五)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各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对前款第(二)、(三)项情形,应当经各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晋安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修改为“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晋安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五条“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机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为“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机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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