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2-28 15:00

  1、目的和意义

  2008年8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福州市晋安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规范畜禽养殖布局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可持续性发展。

  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对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逐一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完成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制定《晋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2、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

  (9)《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9日起施行;

  (10)《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31日修正;

  (11)《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7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12)《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4日;

  (13)《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

  (14)《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月16日通过;

  (15)《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6)《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榕政综【2015】39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8)《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9)《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3、划分调整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结合区域流域、水系、地形地貌等特征,综合考虑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2)科学合理原则

  坚持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3)强制执行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4、划定范围

  本次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包括晋安区所辖所有国土范围。

  5、划分类型

  晋安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可养区”两种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原晋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的排查

  (一)原晋安区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1、禁养区

  (1)象园街道、王庄街道、茶园街道、鼓山镇、岳峰镇、新店镇、日溪乡全部行政区范围;

  (2)寿山乡政府所在地镇区、寿山乡红寮集镇区、宦溪镇的政府所在地镇区、宦溪镇鼓岭度假区的城镇建成区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宦溪工业集中区1000米范围;

  (3)敖江流域塘坂水库大坝至山仔水库傍尾之间汇水区范围内的晋安区行政区,马尾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晋安区行政区,宦溪镇南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宦溪镇柯坪水库水源保护区,恩顶水库水源保护区,黄金井水库水源保护区;

  (4)市区内河上游汇水区,月洋水库、溪下水库汇水区外延一重山范围内区域,桂湖溪、宦溪干流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区域;

  (5)寿山乡鹞山阔叶林保护小区、寿山阔叶林保护小区、九峰寺阔叶林保护小区、林阳寺阔叶林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及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6)晋安区71个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及周边外延200米范围区域;

  (7)晋安区规划的福建30处旅游景点(包括:皇帝洞大峡谷、畲家百年蓝府、北湖、桃源溪漂流、卧龙谷景区、汶洋景区、寿山古街、中国寿山石馆、寿山石观光洞、芙蓉洞景区、善伯洞景区、竹林公园、寿山瀑布景区、北斗洋旅游区、寿山溪漂流、林阳寺、玉佛洞、贤陵园(高峰书院)、玉缘山庄、八一七公园、桂湖温泉旅游度假区、二三革命纪念馆、满堂香茶艺园、降虎寨文化区、闽王陵、升山寺、崇福寺、闽越城遗址、牛头寨景区、柳杉王公园)用地范围及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8)贵新高速、同三高速两侧500米范围,县道新霍线、日大线、新东线、鼓宦线道路两侧200米范围,村际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区域。

  2、控养区

  (1)寿山乡政府所在地镇区、寿山乡红寮集镇区、宦溪镇的政府所在地镇区、宦溪镇鼓岭度假区的城镇建成区用地外延500-1000米范围区域,宦溪工业集中区1000-2000米范围区域;

  (2)月洋水库、溪下水库汇水区范围(一重山除外),桂湖溪、宦溪两侧外延200-500米范围间区域;

  (3)晋安区71个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间区域;

  (4)晋安区规划的30处旅游景点用地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间区域;

  (5)贵新高速、同三高速两侧500-1000米范围,县道新霍线、日大线、新东线、鼓宦线道路两侧200-500米范围,村际公路两侧100-200米范围内区域。

  3、可养区

  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范围内具体畜禽养殖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原晋安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排查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对照原《福州市晋安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进行分区划定核查,取消原规划中划定的控养区范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禁养区作出规范调整。在原有划定的禁养区范围界线内取消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禁养区范围,经核查后调整的禁养区范围如下:

  (1)原规划中城市建成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禁养区区域调整为其用地及外延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区域。

  (2)取消三环路以内区域全部设为禁养区的限制。

  (3)取消寿山乡红寮集镇区、宦溪镇鼓岭度假区范围内的禁养区。

  (4)取消交通干线中村际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区域的禁养区;晋安区主要交通主干道的县道两侧200米范围区域调整为其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规划为禁养区范围。

  (5)取消原规划中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旅游景点的禁养区范围。

  三、晋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后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中的要求,对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逐一核实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晋安区畜禽养殖分区布局界限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详见附表1,调整后划定“禁养区”和“可养区”两个区域,具体划定内容如下:

  (一)禁养区

  位于以下任一区域范围的均属于禁养区:

  1、城市建成区和城镇建成区类型的禁养区,包括晋安区象园街道、王庄街道、茶园街道、鼓山镇、岳峰镇、新店镇和日溪乡全部行政区范围以及寿山乡、宦溪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用地及外延500米范围。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型的禁养区,包括敖江福州二水源保护区汇水区范围内的晋安区行政区部分(包括日溪乡全部行政区域),马尾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晋安区行政区部分,宦溪镇南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宦溪镇柯坪水库水源保护区,恩顶水库水源保护区,黄金井水库水源保护区和日溪水厂水源保护区。

  3、重要地表功能水体的禁养区,包括市区内河上游汇水区,月洋水库、溪下水库汇水区外延一重山范围内区域,桂湖溪、宦溪干流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区域。

  4、自然保护区类型的禁养区,包括九峰寺阔叶林保护小区、林阳寺阔叶林保护小区、寿山乡鹞山阔叶林保护小区、寿山阔叶树保护小区及各保护区周边处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类型的禁养区,包括鼓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及外延500米、福州国家森林公园规划用地及外延500米范围。

  6、其他类型的禁养区,包括寿山乡、宦溪镇行政区内国道、县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可养区

  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在可养区范围内具体畜禽养殖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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