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市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事项办事指南 | |||
政策事项名称 | 推荐市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 ||
受惠行业分类 | 无行业限制 | ||
执行期限 | 2018年-长期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依据文件 | 1.《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 | ||
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市经信委 |
承办处室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1-83954963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 ||
受惠内容 | 市级行使推荐市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审批;县级行使推荐市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初审推荐 | ||
受惠条件 |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1、实收资本1000 万元以上;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 万元以上;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 万元;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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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税务登记材料; 7.能够体现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权比例的证明材料; 8.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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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1.《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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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
1、受理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且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及县(区)政府推荐函﹝申请人提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通知单》,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2、特殊环节:联合市经信委会审,报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推荐市发改委(总部办)﹝县(区)科技局局务会审定﹞,挂起时限9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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