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创新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 |||
政策事项名称 | 省科技创新券转报 | ||
受惠行业分类 | 无行业限制 | ||
执行期限 | 2018年-长期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依据文件 | 1.《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 | ||
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无 |
承办处室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1-83954963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 ||
受惠内容 | 市级行使省科技创新券的审批上报;县级行使省科技创新券的初审推荐 | ||
受惠条件 |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科企金〔2016〕1号)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科技小巨人企业;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创客。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入驻管理机构”),尚未注册企业的创业者(包括创新创业团队)。 (三)省大仪平台单位。纳入省大仪平台管理且对外提供服务、业绩突出的科研设施仪器产权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上述第六条的科技企业、创客围绕自身研发需要而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支出费用;省大仪平台单位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设备维修、测试技术咨询的费用。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重点可在年度申报通知中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创新券不支持下列活动或对象: (一)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二)自身无研发而只向外购买开发、设计的服务;(三)科技金融类服务;(四)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商事服务;(五)自行购买或以融资租赁仪器设备、系统软件,服务器托管;(六)专利维护、专利转让和购买的费用;(七)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八)各类职业证书、执业资格和学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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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购买服务的发票和付款凭证; 3.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 4.上年度财务报表(创客和省大仪平台单位不提供); 5.入驻管理机构需提供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6.企业资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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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1.福建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 ||
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
1、受理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且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2、特殊环节:经办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挂起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推荐意见﹞。企业可登入福建省科技创新劵管理系统查看推荐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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