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 |||
政策事项名称 | 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 ||
受惠行业分类 | 无行业限制 | ||
执行期限 | 2018年-长期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依据文件 |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
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市国税、市财政局 |
承办处室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1-83954963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 ||
受惠内容 | 市级行使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审批上报;县级行使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推荐 | ||
受惠条件 |
《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18〕2号)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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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5.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 6.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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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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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
1.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且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后﹝申请人提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2、特殊环节: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查看现场﹞,并报请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联合审批,挂起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推荐意见﹞,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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