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 | |||
政策事项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 ||
受惠行业分类 | 无行业限制 | ||
执行期限 | 2018年-长期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依据文件 | 《企业所得税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 ||
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承办处室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1-83954963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 ||
受惠内容 | 市级行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县级行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推荐 | ||
受惠条件 |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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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年度财务报表; 5.前三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 8.专利证书; 9.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0.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11.成长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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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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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
1、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且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后﹝申请人提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2、特殊环节: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联办审查,并报请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查看现场﹞。挂起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推荐意见﹞,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推荐结果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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